編者按: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一個健康發展的資本市場必然同時要求暢通的入口關和出口關。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注冊制改革的內在要求,也是完善“有進有出、優勝劣汰”市場生態的重要路徑,是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風險,對嚴重失信主體保持“零容忍”的重要制度安排,對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資本市場良性循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為幫助投資者更好理解“退市新規”,資本市場學院特別推出注冊制下退市知識問答,第20期介紹深交所關于主動終止上市情形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向深交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1、股東大會決議主動終止上市
(1)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2)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
備注:上述兩項情形規定的股東大會決議事項,除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下列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2、公司解散
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公司合并
公司因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并被注銷。
4、以主動終止上市為目的收購股份導致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1)公司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股東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3)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4、其他情形
中國證監會或深交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備注:A股和B股同時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申請主動終止上市,原則上其A股和B股股票應當同時終止上市。
資料來源:深交所投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