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一個健康發展的資本市場必然同時要求暢通的入口關和出口關。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注冊制改革的內在要求,也是完善“有進有出、優勝劣汰”市場生態的重要路徑,是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風險,對嚴重失信主體保持“零容忍”的重要制度安排,對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資本市場良性循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為幫助投資者更好理解“退市新規”,資本市場學院特別推出注冊制下退市知識問答,第十六期繼續介紹深交所財務類強制退市相關規則和標準,一起來看看吧。
一、退市風險提示公告披露情形有哪些?
當上市公司出現或預計可能出現問題一所述退市風險警示情形時,應當按要求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風險提示公告:
1、預計將出現問題一第1-3項情形的,應當在相應的會計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披露,并在披露年度前至少再披露兩次。
2、因追溯重述導致可能出現問題一第1、2項情形,或相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表明可能出現問題一第4項情形的,應當在知悉情況時立即披露。
3、出現問題一第1-3項情形的,應當在披露年報或追溯重述的財務數據的同時披露。
4、出現問題一第4項情形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立即披露。
當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時,應當按要求披露公司可能被實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1、因出現問題一第1-3項情形被實施*ST的,應當在其被實施*ST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披露,并在披露該年年報前至少再披露兩次。
2、因追溯重述導致出現問題一第1、2或第4項情形被實施*ST的,應當在披露實際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指標相應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報前至少披露兩次。
二、上市公司若觸及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將會經歷哪些退市程序?
與交易類強制退市不同,財務類強制退市流程與規范類、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流程都要經歷退市整理期,具體退市流程如下:
1、觸發條件;
2、實施退市風險警示(ST*);
3、終止上市并進入退市整理期;
4、摘牌。
資料來源:深交所投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