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劉某被認定為不適當人員
(證券公司董監高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一、基本情況
劉某在擔任XX證券股份有限公司XX大街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期間,不落實證監會關于賬戶實名制的監管要求,組織賬戶出借及配資活動,并為雙方提供擔保,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二、行政監管措施
上述行為違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決定:認定劉某為不適當人選,在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XX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免除劉某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報告。
三、有關規定
《關于加強證券公司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證監辦發〔2015〕35號):
(四)各證監局應當監督證券公司在使用外部接入信息系統開展證券業務時,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1.未經證監會批準,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提供便利和服務;
2.為客戶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3.為外部機構或者個人非法從事證券活動提供便利;
4.向客戶介紹場外配資活動;
5.進行利益輸送或者商業賄賂;
6.其他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自律規則禁止的行為。對證券公司因信息系統外部接入引發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存在為場外配資活動提供便利、直接或者間接參與非法證券活動等情形的,依法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來源: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