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金某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
一、基本情況
2016年7月12日,被告乙方金某、原告甲方吳某簽訂《借款協議》1份,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90萬元,乙方將30萬元存入甲方賬戶作為保證金,質押給甲方,乙方同意支付協議約定的利息和相關費用。乙方可以使用賬戶內資金購買股票。
二、法院判決
《借款協議》實質屬于為股票交易提供融資的場外配資合同,原告系用資方,被告系配資方。該場外配資合同明顯違反《證券法》的規定,系未經許可而從事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規避了證監會對融資融券業務的監管,擾亂正常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屬于違反法律效力性強制規定,該《借款協議》應屬無效協議。綜上,判決原告吳某與被告金某簽訂的《借款協議》無效。
三、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除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客戶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外,對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證券法》第142條、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10條的規定認定為無效。
《民法典》第153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505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四、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
87.【合同無效的責任承擔】場外配資合同被確認無效后,
配資方依場外配資合同的約定,請求用資人向其支付約定的利息和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資方依場外配資合同的約定,請求分享用資人因使用配資所產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資人以其因使用配資導致投資損失為由請求配資方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資人能夠證明因配資方采取更改密碼等方式控制賬戶使得用資人無法及時平倉止損,并據此請求配資方賠償其因此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資人能夠證明配資合同是因配資方招攬、勸誘而訂立,請求配資方賠償其全部或者部分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配資方招攬、勸誘行為的方式、對用資人的實際影響、用資人自身的投資經歷、風險判斷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決配資方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