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一個健康發展的資本市場必然同時要求暢通的入口關和出口關。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注冊制改革的內在要求,也是完善“有進有出、優勝劣汰”市場生態的重要路徑,是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風險,對嚴重失信主體保持“零容忍”的重要制度安排,對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資本市場良性循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為幫助投資者更好理解注冊制下退市規則,資本市場學院特別推出注冊制下退市知識問答,本期介紹北交所退市機制相關內容。
一、哪些情形會導致北交所上市公司退市?
北交所退市包括主動退市和強制退市。強制退市分為交易類、財務類、規范類和重大違法類四類情形。如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被強制退市風險,公司股票簡稱前會被冠以“*ST“字樣。
二、北交所主動退市適用于何種情形?
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可以申請終止股票上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退市。
1.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
2.上市公司因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將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并被注銷;
3.上市公司因回購或要約收購導致公眾股東持股比例、股東人數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4.轉板申請已獲同意;
5.北交所認定的其他申請終止上市的情形。
三、交易類強制退市具體指哪些情形?
交易類退市適用于連續60個交易日:
1.股票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
2.股東人數均少于200人;
3.按照《上市規則》第2.1.3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上市的公司(預計市值不低于15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不低于5000萬元),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3億元;
4.北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資料來源:北交所投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