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場外配資的非法主體外,其他參與者也會受到相應的懲處,包括營銷推廣服務方、技術提供方等。
證監會提醒廣大投資者,場外配資是違法活動,參與場外配資可能會血本無歸。廣大投資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識,通過合法渠道參與股票、期貨交易,遠離場外配資,保護自身財產安全。
劉某、李某、嚴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類HOMS分倉軟件提供商)
一、違法行為
2020年2月,劉某在明知肖某(另案處理)等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組織李某、嚴某、楊某制作仿冒“同花順”炒股軟件,以30萬元賣給肖某。2020年3月至5月期間,劉某、李某、嚴某在明知市場有正版同花順炒股軟件,“同花順”軟件系仿冒,同時在軟件運行、日常維護、溝通過程中應能認識到該軟件被他人用于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為該軟件提供維護、技術支持。犯罪活動中,劉某負責接單、銷售,李某負責物料準備(幫助聯系租賃服務器、短信平臺、介紹第三方公司打包APP),嚴某負責平臺運行的技術支持。
二、法院判決
劉某、李某、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程序、技術支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李某、嚴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2年6個月,并分別處罰金4萬元。
三、法律規定
《證券法》第120條第4款 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保薦、證券經紀和證券融資融券業務。
四、法律責任
《證券法》第202條第1款 違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擅自設立證券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或者未經批準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設立的證券公司,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五、法律罪名及法律條文
1.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
2.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刑法》第284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
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1條第1款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資料來源: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