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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非宣傳專欄(7)|“場外配資”之“營銷推廣服務方”案例

      2022-07-25
       

      除了場外配資的非法主體外,其他參與者也會受到相應的懲處,包括營銷推廣服務方、技術提供方等。

      證監會提醒廣大投資者,場外配資是違法活動,參與場外配資可能會血本無歸。廣大投資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識,通過合法渠道參與股票、期貨交易,遠離場外配資,保護自身財產安全。

      鄭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

      一、違法行為

      2018年5月,鄭某成立網絡信息服務有限公司X。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鄭某為推廣股票期貨配資業務,通過微信從好友(另案處理)處購買公民個人手機號碼104800余條,通過支付寶轉賬4000元,后組織公司業務員撥打8萬余條手機號碼推銷業務,發展多名客戶進行炒股謀取利益。

      二、法院判決

      鄭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決鄭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2萬元。

      三、刑事責任

      1.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225條 

      2.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條之一第1款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資料來源: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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