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外配資游離于監管之外,高杠桿屬性放大市場波動,擾亂資本市場正常秩序。近年來,證監會支持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處判決了一批場外配資案件,案件主要包括出借賬戶、系統分倉、虛擬盤詐騙等多種模式。
證監會提醒廣大投資者,場外配資是違法活動,參與場外配資可能會血本無歸。廣大投資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識,通過合法渠道參與股票、期貨交易,遠離場外配資,保護自身財產安全。
吳某某非法經營案
一、違法行為
吳某某成立A公司,聘請客服、風控、網維等工作人員,并在北京某網絡公司研發某網APP平臺服務,利用證券公司客戶的賬戶將資金配資給炒股客戶,為炒股客戶提供配資服務。 客戶登錄某網注冊為會員,將“保證金”轉入A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A公司為客戶提供保證金金額1-10倍的配資資金。A公司按照“按天策略、免息策略、按月策略”的計算方式收取客戶的配 資利息、交易手續費。
二、法院判決
吳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因有自首情節,依法減輕處罰,因已與其中一名客戶達成和解協議,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判決吳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三、法律規定
《證券法》第58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證券法》第120條第1款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證券業務:(五)證券融資融券;
第120條第4款 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保薦、證券經紀和證券融資融券業務。
四、法律責任
《證券法》第195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202條第1款 違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擅自設立證券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或者未經批準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設立的證券公司,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五、法律罪名: 非法經營罪
資料來源: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