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行為
2019年至2020年5月期間,鐘某、鄭某以A公司、B公司等公司的名義,租賃運營場所,通過“某某多”等股票交易平臺,招聘業務經理、業務員、講師等人員,以添加微信好友、邀請進入微信群、邀請聽直播課等方式,推薦客戶至平臺注冊開戶、轉賬、進行股票配資交易,并收取手續費、遞延費等。相關業務員、講師根據參加非法經營的分工和“貢獻”,按照不同比例抽取、結算各自收入。
二、法院判決
鐘某、鄭某等10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鐘某、鄭某情節特別嚴重,其余8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綜上,判決鐘某、鄭某犯非法經營罪,均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5萬元,其余8人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到1年3個月不等,罰金3萬元到6萬元不等。
三、法律規定
《證券法》第58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證券法》第120條第1款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證券業務:(一)證券經紀(五)證券融資融券;
第120條第4款 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保薦、證券經紀和證券融資融券業務。
四、法律責任
《證券法》第202條第1款 違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 擅自設立證券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或者未經批準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設立的證券公司,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五、法律罪名:非法經營罪
資料來源: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