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 id="tugl7"></em>
  1. <tbody id="tugl7"></tbody>

      <dd id="tugl7"><noscript id="tugl7"></noscript></dd>

      <button id="tugl7"><acronym id="tugl7"></acronym></button><em id="tugl7"></em><th id="tugl7"><track id="tugl7"></track></th>

      img

      注冊制下退市知識問答(7)|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2022-07-01
       

      編者按: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一個健康發展的資本市場必然同時要求暢通的入口關和出口關。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注冊制改革的內在要求,也是完善“有進有出、優勝劣汰”市場生態的重要路徑,是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風險,對嚴重失信主體保持“零容忍”的重要制度安排,對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資本市場良性循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為幫助投資者更好理解注冊制下退市規則,資本市場學院特別推出注冊制下退市知識問答,本期介紹上交所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相關內容。

       

      一、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有哪些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欺詐發行”強制退市包括哪些情形?

      一是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是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包括哪些情形?

      一是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財務類退市指標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二是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三是上交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四、 為什么要增設“造假金額+造假比例”的退市標準?

      對于本次改革增設“造假金額+造假比例”退市標準,主要原因是實踐中少部分公司存在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重大財務造假行為,財務造假金額巨大,喪失基本的誠信,對投資者信心和信息披露秩序造成嚴重損害,其內部組織機構運行不規范,內控失效,已不適合作為公眾公司繼續留在證券市場,有必要將其退市以維護市場秩序。

       

      資料來源:上交所投教

       

               往期回顧:
               第一期:注冊制下退市知識問答(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