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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制下退市知識問答(4)|退市指標優化

      2022-06-02
       

      編者按: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一個健康發展的資本市場必然同時要求暢通的入口關和出口關。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是注冊制改革的內在要求,也是完善“有進有出、優勝劣汰”市場生態的重要路徑,是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風險、對嚴重失信主體保持“零容忍”的重要制度安排,對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資本市場良性循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為幫助投資者更好理解“退市新規”,資本市場學院特別推出注冊制下退市知識問答,第4期介紹上交所財務類強制退市相關內容。

      一、上市公司會因為哪些財務指標而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人低于人民幣1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五)上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上交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最近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上交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二、上市公司股票因觸及問題一中所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出現哪些情形,上交所將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存在本問答問題一中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任一情形或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年年度報告;

      (三)公司未在年度報告披露后5個交易日內向上交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四)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最近一年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

      (五)公司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同意。

      公司未按規定在營業收入中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的,上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營業收入金額決定是否對公司股票實施終止上市。

      三、強制財務類退市指標第一類情形所說的“凈利潤”和“營業收入”具體是指什么?

      在財務類退市指標中,有一條是:“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人低于人民幣1億元。”這里所說“凈利潤”,應當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為準;所述“營業收入”,應當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人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人。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負值的,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或者更正公告中披露營業收入扣除情況及扣除后的營業收人金額;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就公司營業收入扣除事項是否符合前述規定及扣除后的營業收入金額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公司未按規定扣除相關收入的,上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營業收入金額決定是否對公司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資料來源:上交所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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